1.工作环境
(1)船只横倾±15o、横摇±22.5o、纵倾±5o、纵摇±7.5o前提下;
(2)工作温度为0~55℃前提下;
(3)相对湿度不大于900%前提下;
(4)生活污水处理装置与其正常运行位置的任何平面倾角达到22.5o前提下。
2.工作负荷
配备挂五星旗船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设计水力负荷不小于70升/人。、有机负荷不应小于35gBOD/人/天。
3.温度规定
工作温度和排入物温度由装置制造商确定。当工作温度为5℃时,排入物温度为2℃~32℃;工作温度为50℃时,排入物温度为2℃~32℃。
4.排放标准
针对IMOMEPC.第1.27(64)决定.两条上述船舶(即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在下列船舶上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所有区域的船舶(客船除外)和MARPOL附件IV特殊区域以外的客船),应当提交主管部门的审批类型证书试验时,应符合下列排放规范:
(1)耐热大肠杆菌群:用薄膜过滤器、多管醇或等效分析程序测量的耐热大肠杆菌群的几何平均数不得超过100耐热大肠杆菌/100ml;
(2)悬浮固体总量(MEPC详细测试方法).227(64)决定4.1.2条):
①设备在陆上型式检验时,试验期间收集的排放物试样悬浮固体总量不得超过35Qi/Qemg/l;
②当设备在船上进行型式检查时,可以调整实验期间排放物取样中悬浮固体总含量的至高值,并对水中悬浮固体总量进行计算和清洗。当主管部门允许调整较大的TSS时,应确保在整个实验期间对冲洗水进行全面的TSS材料检测,以获得准确的几何平均值,并将其作为调整值(定为x)。无论如何,允许更大的TSS不超过(35)x)Qi/Qemg/l;
(3)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主管部门要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设计能够减少可溶性和不溶性有机物,以适应以下规定,即实验期间排放物取样的5天无硝化生化需氧量(无硝化BOD5)几何平均值不得超过25Qi/Qemg/L,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125Qi/Qemg/L。ISO5815-15无硝化BOD5试验标准:2003年COD试验标准为ISO15705:2002年,或采用其他等效试验标准;
(4)零值或未测量值:对于耐热大肠杆菌,为了计算几何平均值,零值应用耐热大肠杆菌/100ml代替。为了计算几何平均值,悬浮固体总量、无硝化生化需氧量和化学需氧量应用检测下限值的1/2代替检测下限值;
(5)PH值:试验期间收集的排出物样品的PH值应在6、8.5之间;
(6)残留氯:如果用含氯化学品作为消毒剂,试验期间收集的排出物样品残留氯含量应小于0.5mg/l。
(7)IMOMEPC.第1.27(64)决定.上述三条船舶(即2016年1月1日或之后在MARPOL附则IV特殊区域经营并计划将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物排入海的新客船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于目前在MARPOL附则IV特殊区域经营并计划将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排放物排入海的客船,2018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在提交主管部门审批型式认证试验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排放物还应满足以下规范:氮磷去除规范:实验期排出物取样中氮磷总含量的几何平均数不得超过:
①氮总量:20Qi//Qemg/l或至少70%的减少率;
②磷总量:1.0Qi/Qemg/l或至少80%的减少率。
5.结构设计
(1)废水壳体应配备放泄、清洗、检查、检修的钻孔;
(2)废水壳体应配备通往大气的透气管接口。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污水处理装置,应在透气管尾端设置火花灭火设备;
(3)废水壳体应设置紧急溢流孔,一般设置在消毒室,高度应高于报案液位;
(4)应设置方便操作的排入物、排出物取样装置;
(5)整个设备应有耐腐蚀对策等。
(6)解决水排放问题:电气控制设计应满足紫外线消毒器、臭氧消毒器、电解槽等重要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声光报警,建议在“使用手册”中明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外部排水拉力参数,确保船舶设计中考虑外部排水管道。
6.电气控制箱
应进行型式检验,以验证能满足IMOMEPC要求.107(49)决定《船舶设备修订机舱底水防污染设备指南和技术标准》第三部分“环境试验技术标准防污染设备类型识别”的要求,以及《钢海船分级规范》第四章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PLC控制器等电气控制设备也应符合《钢海船分级规范》第七章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
7.紫外线消毒器
紫外线消毒器应配备清洗装置和残留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