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船舶产生的油污量,一般可在动力舱内设置油污处理装置,对舱底含油污水进行处理。根据舱室的大小、机械设备的数量和舱室的分布情况,可以设置单个舱室的油污处理系统,也可以通过输送泵将全船的油污收集在油污储存舱内,然后通过油污处理装置进行集中处理。处理后排放的油污水符合《73/78防治公约》的要求,排放水的含油量不超过15ppm。通过油浓度计监测排放水的含油量。当含油量超过排放标准时,将不同的水返回舱底继续处理。
2)按决议修改油污水处理设备的技术条件,原常用的重力分离油污水技术不能满足含表面活性剂的C类试验液的要求,因此需要改进油污水处理设备,在重力分离的基础上采用超滤、膜分离、化学破乳等方法处理乳化状态下的油污水。
3)考虑到油污水污染的严重性,油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排放水及时达到排放标准,未来部分水域和港口的排放也将受到限制。舱底油污水可通过通岸接头到码头接收设施,港外可排至接收船。
4)油污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的油污可进入焚烧炉焚烧,或通过通岸接头到码头接收设施,在港口外排至接收船。
5)油污水处理及排放:
a.油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b.不处理限制水域的接收设施。